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3132號
KSDV,98,司促,43132,200909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13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8樓之
送達代收人 乙○○
債 務 人 林錦城之遺產管理人施秉慧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零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