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13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8樓之
送達代收人 乙○○
債 務 人 林錦城之遺產管理人施秉慧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零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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