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55號
KSDV,97,重訴,255,2009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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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張智翔原名張崇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6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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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