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95號
KSDV,97,重訴,195,200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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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伊忱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告 陳進有
        呂張閂
        湯國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資湖娟
  被   告 馮俊勇
        陳素華
        劉玉美
        許林錦祝
        杜林英桂
        潘林錦雀
        林紘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素靜
  被   告 林錦蘭
        林再添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許李月梅
  訴訟代理人 蔡素靜
  被   告 劉國慶
        劉永誠
        陳永仕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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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