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伊忱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告 陳進有 呂張閂 湯國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資湖娟 被 告 馮俊勇 陳素華 劉玉美 許林錦祝 杜林英桂 潘林錦雀 林紘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素靜 被 告 林錦蘭 林再添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許李月梅 訴訟代理人 蔡素靜 被 告 劉國慶 劉永誠 陳永仕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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