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 告 丙○○即反訴被告 號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複代理人 朱玉男律師 張耀聰律師被 告 甲○○即乙○○之 戊○○即乙○○之 庚○○即乙○○之 辛○○○即乙○○ 丁○○即乙○○之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即反訴原告 己○○即乙○○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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