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7年度,475號
KSDV,97,司執消債更,475,20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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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庭瑜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任職大富企業社,有 固定之薪資收入,每月平均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等情 ,業據其提出公司服務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 一期,每期清償額為8,000 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算八年,總清償金額為768,000 元,清 償成數為43.81%,於每月10日依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金額, 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僅汽車一部及潤 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08 股,此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 公司證券存摺在卷足憑,參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台灣省 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9,829 元之標準,是認債 務人就每月需支出生活費用在9,829 元範圍內之主張堪屬可



採。次查,債務人將其每月薪資扣除上其個人之必要生活費 用9,829 元後,剩餘之金額幾已全數償還予各債權人,其更 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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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