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98年度,189號
KSDM,98,審附民,189,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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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即被告 丙○○
  原告即被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89 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
1382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7
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方錦源
  書 記 官 黃勤涵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 丙○○
  原告即被告 甲○○
  被   告 乙○○
  調 解 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甲○○、被告乙○○願連帶給付原告即被告丙○
  ○新臺幣參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即被告丙
  ○○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丙○○         )
二、原告即被告丙○○願給付原告即被告甲○○新臺幣壹萬元,
  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即被告甲○○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甲○○         )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黃勤涵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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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