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毒抗字,91年度,503號
TCHM,91,毒抗,503,200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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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五○三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七一號,
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聲戒第五二七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
字第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抗告意旨略以:緣被告於民國(下同)九 十年二月間誤交損友染上毒癮,於九十年六月間遭友人母親告發而遭警查獲後, 即痛下決心戒毒斷癮,先於九十年六月間至重生精神醫院住院戒毒四十餘天,又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至福生診所(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九十六號)住院續 診,經醫師認定情況良好,無須住院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出院。詎料,被 告出院返家後,遽聞交往十餘年、已論及婚嫁的未婚妻變心與他人交往,頓時頹 然失意,再加上景氣不好,所經營的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虧損連連,方灰心喪 志再觸毒品(並非毒癮發作),翌日醒來即懊惱後悔不已,遂於九十一年五月三 十一日下午撥電話給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之王姓員警(綽號小叮噹)主 動投案,心想趁雨季到來,工程無法進行,能在看守所內好好閉關勒戒個十幾天 總比終日為處理工作、感情問題煩心來得好。再者,被告主動到案後,因王姓員 警係被告外公之至交好友,為求其績效,遂應其要求,同意於警訊筆錄上記載「 被告係於台中市北屯區建功巷二一之二六號(被告外公住處)對面之工地遭警查 獲逮捕」云云。惟查,上開地址對面或附近並無任何工地,足見被告確係誠心勒 戒主動到案無訛。被告早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至看守所後亦無毒癮發作之 情形,雖曾因感冒流鼻水二次至醫務室看診,並提出報告申請感冒藥,但並非毒 癮發作所致,台灣台中看守所函附之證明書容有違誤,恐係作業上疏漏。被告確 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誠心主動到案接受勒戒,竟遭裁定強制戒治一年,確 係始料所未及(原本心想只須勒戒十餘日),被告自幼父親即過世,胞弟現於軍 中服役,家中生計均由被告一人負擔,獨自經營之詠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清 運建築工程廢棄物為主)無人可幫忙打理,眼看七月份員工之薪資(每月十日發 放)、土地及房車之貸款等,均因無法如期出所處理而延宕,再加上遽聞八十多 歲之祖母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發生車禍情況危急,更是心急如焚,懇請撤銷原裁 定,再行發回續查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毒品海洛因,經原審法院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之聲請,裁定應送勒戒所觀察、勒戒,為被告經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證明書附卷等情,業經本院 查明無訛,從而檢察官據以聲請原審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原審



法院爰依首開規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壹年,於法並無不合。本件 係被告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年十月八日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被告未到 案執行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遭通緝查獲,嗣後送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而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毒偵緝字第一○四號偵查卷所附通緝書、警訊筆錄等可稽,此與被告所辯稱其 曾痛下決心戒毒斷癮,於九十年六月間至重生精神醫院住院戒毒四十餘日乙節無 關,被告聲請函查上開醫院,與本案供關而無必要;又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 所證明書係由專業醫師所作綜合判斷,自足信賴,被告聲請再行函查台灣台中看 守所之醫師,亦核無必要。本件被告徒以前開理由不服原裁定,自屬無據,本件 抗告應認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江 錫 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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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