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蘇竩䅍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0 號就本院98年審簡字4173
號毀棄損壞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30
日上午9 時52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陳聰敏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蘇竩䅍
調解委員 陳聰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
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