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98年度,220號
KSDM,98,審簡附民,220,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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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甲○○
  被  告 蘇竩䅍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0 號就本院98年審簡字4173
號毀棄損壞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30
日上午9 時52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陳聰敏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蘇竩䅍
  調解委員 陳聰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
  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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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