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 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
第377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9 月25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楊佩蓉
書 記 官 許珈綺
調解委員 洪慶同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調 解 委 員 洪慶同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
,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丙○○如數點
收無訛。(簽名:丙○○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許珈綺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