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98年度,213號
KSDM,98,審交附民,213,200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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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 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
第377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9 月25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楊佩蓉
  書 記 官 許珈綺
  調解委員 洪慶同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調 解 委 員 洪慶同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
  ,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丙○○如數點
  收無訛。(簽名: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許珈綺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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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