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8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陳意青律師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陳炳彰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律師被 告 建利園藝有限公司被 告兼上 一人代 表 人 甲○○ 癸○○ 坤岳園藝企業有限公司被 告兼上 一人代 表 人 庚○○被 告 子○○ 愛鄉花卉園藝有限公司被 告兼上 一人代 表 人 戊○○前列 二人選任辯護人 柯怡如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謝秋蘭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0月1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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