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290號
KSHM,98,上訴,290,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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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
度訴字第4651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323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址設高雄市三民區○○○路 121 之8 號5 樓之3 「富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信公司 )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 負責人,明知富信公司與其他營利事業人間並無實際進、銷 貨交易之事實,竟夥同乙○○(另案通緝中)共同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 先後自民國93年11月間起,至94年6 月20日間止之期間,以 富信公司名義開立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發票,供附表所示 公司使用充為進項憑證抵扣營業稅,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管理之公平性及正 確性。因認被告丙○○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係以:㈠高雄市政府建設 局96年4 月20日高市建設二字第0960008767號函所附富信公 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㈡證人丁○○於財政部高市國稅局三 民稽徵所之談話紀錄;㈢富信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 富信公司93-94年度交易流程表、富信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 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㈣前往富信公司查訪蒐證照片2 張; ㈤京大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申報書;㈥富信公司營業人進銷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 表;㈦京大國際有限公司等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 ;㈧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 ㈨馨笙企業社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 細排行前50名;㈩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4 月18日財高國 稅審三字第0960021500號函所附富信公司、盛日鼎企業有限



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50名、盛日鼎 企業有限公司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50名、進銷發票字軌號碼 明細、逐筆發票明細;資為論據。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否認有幫助逃漏稅捐 罪及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 ,辯稱其為辦理勞工保險,遂將身分證件交付乙○○、甲○ ○辦理,並未同意擔任富信公司負責人,亦不知富信公司之 營業情形等語。
四、證據能力之說明:
馨笙企業社京大國際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97年4 月28日財高國 稅苓營業字第0970006807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岡山稽徵所97年5 月1 日南區國稅岡山三字第0970006184 號函均係公務員依平時例行性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所為 ,而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係依職權所為,與其責 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 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 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 替性,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上開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7 月22日刑鑑字第09800764 76號鑑定書係依法院囑託鑑定所為,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法律有規定」之例外情形,自有證據能力。五、經查:
㈠富信公司於93年11月8 日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被告為 富信公司之負責人,嗣於94年6 月21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 連長輝;又富信公司於附表所示發票日期填製附表所示買 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後分別交付 予附表所示公司,作為各該公司向富信公司買受商品之進 項憑證,再由附表所示公司各持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分 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如附表所示之銷項稅額總計為53萬 9 千525 元等事實,有富信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 、馨笙企業社京大國際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97年4 月28日財高 國稅苓營業字第0970006807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岡山稽徵所97年5 月1 日南區國稅岡山三字第09700061 84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5 ~126 、168 ~169 、 184 、186 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 第61-81頁),自堪以認定。
㈡惟被告否認同意擔任富信公司負責人,亦否認知悉富信公



司營業情形;再證人即富信公司委託之記帳業者丁○○於 原審固結證稱新開張營業人請領統一發票前,國稅局均會 先要求負責人本人親自在新開張營業人訪問卡上簽名、蓋 章,而後其始代理申辦統一發票購票證等語(見原審卷第 260 、261 頁)。然證人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員工莊宏 慶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營業人新開張時,會通知負責人製 作新開張營業人訪問卡,但負責人亦可以委託代理人等語 (見原審卷第319 頁);證人丁○○上開證述已與較瞭解 相關法令及機關實務運作之證人莊宏慶證述不符;況證人 丁○○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其並未於93年12月20日陪同 富信公司負責人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等語(見原審卷第 260 -261 頁),是證人丁○○之證述即無法證明被告有 親自在富信公司新開張營業人訪問卡上簽名。另經本院將 富信公司新開張營業人訪問卡上「丙○○」簽名及被告簽 名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放大檢視及特徵比對法鑑 定結果,認二者之起筆、筆劃結構、筆劃角度及書寫方式 均不一致,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7 月22日刑鑑 字第0980076476號鑑定書可憑 (見本院卷第61-62頁)。 從而,富信公司新開張營業人訪問卡上之被告簽名、蓋章 已無從證明為被告親為,自亦無從據此推論被告知悉富信 公司設立登記及同意擔任負責人。
㈢至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辯稱其先前在司機工會之勞保因未繳 費而中斷,而後經由朋友「馬皮」介紹認識乙○○、甲○ ○,因乙○○、甲○○表示可為其辦理續保及代繳保費, 其遂將身分證交予乙○○、甲○○,並同意將領得之勞保 給付與乙○○、甲○○平分等語,但被告就朋友「馬皮」 之真實姓名年籍及聯絡方式均無法提供,且被告亦陳稱均 未向乙○○、甲○○查詢辦理情形等語,觀諸被告所辯上 情,雖與一般常情尚屬有違。然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 辯解,縱屬不能成立,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認被告之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幫助逃漏稅捐及 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被 告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六、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當。被 告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茱宜附表:
┌───┬────┬─────┬────┬──────┬──────┬────────────┐
│ 編號 │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備註 │
├───┼────┼─────┼────┼──────┼──────┼────────────┤
│1-1 │馨笙企業│CW00000000│93.12 │700,000 │35,00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
├───┤社 ├─────┼────┼──────┼──────┤ │
│1-2 │ │CW00000000│93.12 │640,000 │32,000 │ │
├───┤ ├─────┼────┼──────┼──────┤ │
│1-3 │ │CW00000000│93.12 │250,000 │12,500 │ │
├───┤ ├─────┼────┼──────┼──────┤ │
│1-4 │ │CW00000000│93.12 │150,000 │7,500 │ │
├───┴────┴─────┴────┼──────┼──────┤ │
│ 合計│1,740,000 │87,000 │ │
├───┬────┬─────┬────┼──────┼──────┼────────────┤
│ 編號 │買方公司│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 備註 │
├───┼────┼─────┼────┼──────┼──────┼────────────┤
│2-1 │京大國際│DU00000000│94.02 │455,000 │22,750 │起訴書附表編號2 部分應予│
├───┤有限公司├─────┼────┼──────┼──────┤更正如左 │
│2-2 │ │DU00000000│94.02 │160,000 │8,000 │ │
├───┤ ├─────┼────┼──────┼──────┤ │
│2-3 │ │DU00000000│94.02 │525,000 │26,250 │ │
├───┤ ├─────┼────┼──────┼──────┤ │
│2-4 │ │DU00000000│94.02 │170,000 │8,500 │ │
├───┤ ├─────┼────┼──────┼──────┤ │
│2-5 │ │DU00000000│94.02 │585,000 │29,250 │ │
├───┤ ├─────┼────┼──────┼──────┤ │
│2-6 │ │DU00000000│94.02 │175,000 │8,750 │ │
├───┤ ├─────┼────┼──────┼──────┤ │
│2-7 │ │EU00000000│94.04 │368,000 │18,400 │ │




├───┤ ├─────┼────┼──────┼──────┤ │
│2-8 │ │EU00000000│94.04 │678,000 │33,900 │ │
├───┤ ├─────┼────┼──────┼──────┤ │
│2-9 │ │EU00000000│94.04 │664,000 │33,200 │ │
├───┤ ├─────┼────┼──────┼──────┤ │
│2-10 │ │EU00000000│94.04 │354,000 │17,700 │ │
├───┤ ├─────┼────┼──────┼──────┤ │
│2-11 │ │EU00000000│94.04 │247,000 │12,350 │ │
├───┤ ├─────┼────┼──────┼──────┤ │
│2-12 │ │EU00000000│94.04 │335,000 │16,750 │ │
├───┤ ├─────┼────┼──────┼──────┤ │
│2-13 │ │EU00000000│94.04 │330,000 │16,500 │ │
├───┤ ├─────┼────┼──────┼──────┤ │
│2-14 │ │EU00000000│94.04 │554,500 │27,725 │ │
├───┤ ├─────┼────┼──────┼──────┤ │
│2-15 │ │FU00000000│94.06 │400,000 │20,000 │ │
├───┤ ├─────┼────┼──────┼──────┤ │
│2-16 │ │FU00000000│94.06 │575,000 │28,750 │ │
├───┤ ├─────┼────┼──────┼──────┤ │
│2-17 │ │FU00000000│94.06 │204,000 │10,200 │ │
├───┤ ├─────┼────┼──────┼──────┤ │
│2-18 │ │FU00000000│94.06 │193,500 │9,675 │ │
├───┤ ├─────┼────┼──────┼──────┤ │
│2-19 │ │FU00000000│94.06 │207,000 │10,350 │ │
├───┤ ├─────┼────┼──────┼──────┤ │
│2-20 │ │FU00000000│94.06 │240,000 │12,000 │ │
├───┤ ├─────┼────┼──────┼──────┤ │
│2-21 │ │FU00000000│94.06 │380,000 │19,000 │ │
├───┤ ├─────┼────┼──────┼──────┤ │
│2-22 │ │FU00000000│94.06 │202,000 │10,100 │ │
├───┤ ├─────┼────┼──────┼──────┤ │
│2-23 │ │FU00000000│94.06 │260,000 │13,000 │ │
├───┤ ├─────┼────┼──────┼──────┤ │
│2-24 │ │FU00000000│94.06 │300,500 │15,025 │ │
├───┤ ├─────┼────┼──────┼──────┤ │
│2-25 │ │FU00000000│94.06 │488,000 │24,400 │ │
├───┴────┴─────┴────┼──────┼──────┤ │
│ 合計│9,050,500 │452,525 │ │
├───────────────────┴──────┴──────┴────────────┤
│總計29張,金額10,790,500元,稅額539,5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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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