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
前列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D○○
被 告 午○○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寅○○
被 告 天○○
被 告 辰○○
被 告 戊○○
被 告 F○○
被 告 宙○○
被 告 宇○○
被 告 B○○
被 告 乙○○
被 告 辛○○
被 告 C○○○
被 告 癸○○
被 告 丙○○
被 告 亥○○
被 告 己○○
被 告 E○○
被 告 戌○○
被 告 地○○
被 告 玄○○
前列十九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
訴字第394 號、95年度訴字第395 號、95年度訴字第499 號、95
年度訴字第658 號、95年度訴字第918 號、96年度訴字第190 號
、96年度訴字第191 號、96年度訴字第345 號、96年度訴字第48
1 號、96年度訴字第515 號、96年度訴字第553 號、96年度訴字
第556 號、96年度訴字第557 號、96年度訴字第558 號、96年度
訴字第559 號、96年度訴字第560 號、96年度訴字第583 號、96
年度訴字第591 號中華民國97年2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6 號、95年度偵字第
1675號、95年度偵字第2913號,追加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64
3 號、95年度偵字第1289號、95年度偵字第2453號、95年度偵字
第2707號、95年度偵字第3788號、95年度偵字第6292號、96年度
偵字第512 號、95年度偵字第6354號、95年度偵字第5595號、95
年度偵字第7609號、96年度偵字第744 號、95年度偵字第3922號
、95年度偵字第3997號、96年度偵字第2533號、95年度偵字第39
36號、95年度偵字第3951號、96年度偵字第2597號、95年度偵字
第3939號、96年度偵字第924 號、96年度偵字第3322號、95年度
偵字第3926號、95年度偵字第3940號、95年度偵字第3941號、96
年度偵字第2532號、95年度偵字第3921號、95年度偵字第3918號
、95年度偵字第3943號、95年度偵字第3790號、95年度偵字第38
39號、95年度偵字第3919號、96年度偵字第2598號、95年度偵字
第3927號、95年度偵字第3929號、95年度偵字第3930號、95年度
偵字第3932號、96年度偵字第3078號,移送併辦案號:95年度偵
字第3273號、95年度偵字第4880號、95年度偵字第3470號、95年
度偵字第3876號、95年度偵字第5146號、95年度偵字第6518號、
96年度偵字第3509號、96年度偵字第2732號、96年度偵字第2858
號、96年度偵字第2731號、96年度偵字第307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寅○○、子○○、卯○○、巳○○、申○○、D○○、天○○、戊○○、丑○○、辰○○、A○○、B○○、乙○○、辛○○、C○○○、癸○○、F○○、庚○○、宙○○、亥○○、己○○、E○○、戌○○、地○○、玄○○、丙○○、丁○○部分,酉○○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甲○○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已追繳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泰安產險公司、明台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友聯產險公司。
寅○○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已追繳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發還被害人富邦產險公司、泰安產險公司、友聯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
子○○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卯○○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已追繳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明台產險公司。
酉○○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巳○○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申○○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D○○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已追繳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拾壹萬元應發還被害人友聯產險公司、泰安產險公司、國泰世紀產險公司、明台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龍平安產險公司。
天○○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戊○○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丑○○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辰○○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A○○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B○○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乙○○、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C○○○、癸○○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F○○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庚○○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宙○○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亥○○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己○○、E○○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戌○○、地○○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玄○○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丙○○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丁○○幫助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午○○、宇○○無罪部分)。
事 實
一、緣R○○(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經營潮彬有限 公司,從事代辦勞保、農保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保險理賠給 付申請等業務,竟為謀暴利而萌生以不法手段向保險公司詐 領保險理賠給付之念,乃個別與D○○(R○○所僱請之員 工)、天○○(R○○之胞姊)、申○○(行為時為R○○ 之配偶,現已離婚)及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其向保險公司詐取保 險理賠金之方法為:先由R○○、D○○、天○○、申○○ 、戊○○分別招攬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傷者、死者家屬或 充當人頭肇事者,向渠等陳稱可以虛偽不實車禍事件為由申 請保險理賠,惟各該傷者或死者家屬僅可得到獲賠之保險理 賠金4 分之1 或5 分之1 ,餘則歸R○○等人所有。R○○ 等人得各該傷者、死者家屬及人頭肇事者之同意而取得渠等
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 戶資料後,R○○復分別與均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具公務員身分之警員甲○○、子○○、寅○○、卯○○、 酉○○、巳○○等人共同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請託甲○○ 、寅○○、子○○、卯○○、巳○○、酉○○利用職務上機 會開立登載不實車禍事件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R○○ 。R○○彙整上開資料後,再分別夥同與其共同具同上犯意 聯絡之保險業務員丑○○(任職於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辰○○(任職於富邦產險公司 )、A○○(任職於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改名 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公司】) ,在渠等業務上所作成之保險理賠相關業務文書為不實之登 載,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為由,向各該保險 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施用詐術並行使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 事故證明書及登載不實之保險理賠等業務文書,使各該保險 公司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保險理賠相關文書分 別係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因而陷於錯誤而核定保 險給付,而達成共同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理賠金之目的。渠 等詳細犯行如下:
㈠甲○○自89年11月11日起至93年1月6日止任職屏東縣警察局 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警員,自93年1月6日起則任職屏東縣警 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警員,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 及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 權,其竟因R○○請託核發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而與R○○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暨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道路 交通事故實際上並未發生或係駕駛人自行駕車撞擊肇事,仍 自92年11月間起至94年11月間止,在其任職屏東縣警察局屏 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及長治分駐所警員期間,僅依R○○所提 供之傷者、死者及人頭肇事者之年籍資料、車籍資料,連續 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一所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 上「肇事時間(或發生時間)」欄、「肇事地點(或地點) 」欄、「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種類號碼(或 駕駛或乘坐車輛車牌號碼)」欄、「肇事情形」欄內,登載 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甲○○完成 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 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R○○,R○○則與D○○、天 ○○、申○○、戊○○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如附表一所示 之傷者、死者家屬或人頭肇事者,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
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R○○持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及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傷者、死者家屬或人頭肇 事者之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 機構帳戶等相關資料後,透過與其具同上犯意聯絡之保險業 務員丑○○、辰○○、A○○,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 務上所作成之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理賠計算書、 汽車險賠案肇事查案紀錄單、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 核單、重大車財損/ 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等文書,以各該被 保險人所有之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為由, 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使富邦產險公司 、友聯產險公司及其他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遂核定如附 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起訴書附表將編號3 誤載為118 萬元 ;將編號6 誤載為1,699,709 元)、編號8 、編號9 、編號 13至編號15所示之保險給付,總計核定給付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35,458元(另如附表一編號7 、編號10至編號12 所示之事故,各該保險公司因故而未核定保險給付,惟附表 一編號10至編號12部分,甲○○仍有獲取R○○所交付之報 酬),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 性,事後R○○即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得之保險給付部 分為酬謝計38萬元予甲○○。嗣經檢察官循線查獲後,甲○ ○即在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38萬 元。
㈡子○○自91年10月22日起至93年5 月31日止任職屏東縣警察 局潮州分局警備隊警員,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其 竟因R○○請託核發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與 R○○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暨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⒈子○○明知謝清係騎乘車牌號碼XTN-900 號重型機車自行落 水死亡,而非遭人駕車撞擊死亡,仍於92年5 月8 日,在屏 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在其職務上所掌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發生時間」欄、「地點」 欄、「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車牌號碼」欄、 「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 表二編號1 所示),並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書交予R○○,R○○則與D○○,再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 件之死者家屬F○○(即謝清之子)串通,共同基於同上之 犯意聯絡,由R○○持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及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 、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相關資料後,透過保險業務員
丑○○,以謝清於91年10月25日21時50分許,在屏東縣竹田 鄉○○村○○路○○道路,騎乘不知情之被保險人謝其任所 有之車牌號碼GG6-108 號重型機車遭不詳之人駕車撞擊落水 死亡為由,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 紀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使該公司陷於錯誤,遂核定 140 萬元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紀產險公司對於 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
⒉子○○復承前揭犯意,明知戌○○未與e○○發生交通事故 ,仍於93年2 月24日,在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僅依R○ ○所提供之戌○○、e○○(不知情)之年籍資料、車籍資 料,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之公文書上「發生時間」欄、「地點」欄、「當事人姓 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車牌號碼」欄、「肇事情形」欄 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 ),並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R○○。 R○○則與D○○,再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傷者e○○ 配偶地○○串通,共同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由R○○持上 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 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 戶等相關資料後,以被保險人戌○○於93年2 月24日16時許 ,在屏東縣潮州鎮○○里○○路187 線26公里800 公尺處, 駕駛車牌號碼Z6-8562 號自小客車撞擊e○○受傷為由,向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產險公司)申請保險 給付,使該公司陷於錯誤,遂核定130 萬元之保險給付,足 以生損害於明台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 ⒊嗣經檢察官循線查獲後,子○○即在偵查中自白上開全部犯 行。
㈢寅○○自90年1月2日起至94年9 月13日止任職屏東縣警察局 東港分局警備隊警員,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立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其亦 因R○○請託核發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與R ○○共同基於同上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道 路交通事故實際上並未發生或係駕駛人自行駕車撞擊肇事, 仍自91年底起至94年8 月下旬止,在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 交通事故處理組辦公室,僅依R○○所提供之傷者、死者及 人頭肇事者之年籍資料、車籍資料,連續在其職務上所掌如 附表三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肇事時間( 或發生時間)」欄、「肇事地點(或地點)」欄、「當事人 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種類號碼(或駕駛或乘坐車輛 車牌號碼)」欄、「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
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寅○○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 證明書交予R○○,R○○則與D○○、天○○、申○○、 戊○○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與附表三所示不符合保 險理賠要件之傷者、死者家屬或人頭肇事者共同基於詐欺取 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R○○持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及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傷者、死者家屬或人頭肇 事者之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 機構帳戶等相關資料,透過與其有同上共同犯意聯絡之保險 業務員丑○○、辰○○、A○○,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 業務上所作成之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理賠計算書 、汽車險賠案肇事查案紀錄單、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 呈核單、重大車財損/ 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等文書,以各該 被保險人所有之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為由 ,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使富邦產險公 司、友聯產險公司及其他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遂核定如 附表三編號1 、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1 、編號13至編號16所示之保險給付,總計核定給付金額為 19,832,958元(另附表三編號3 、編號8 、編號12部分,各 該保險公司因故而未核定保險給付,惟寅○○仍有獲取R○ ○所交付之報酬),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給 付核發之正確性,事後R○○即交付如附表三所示詐欺取得 之保險給付部分為酬謝之金額計47萬元予寅○○。嗣經檢察 官循線查獲後,寅○○即在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並繳交全 部犯罪所得財物47萬元。
㈣卯○○自92年1 月間起至93年12月間止任職屏東縣警察局內 埔分局車禍處理小組警員,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 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 其亦因R○○請託核發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 與R○○共同基於同上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⒈卯○○明知陳懋懿係駕車自行翻落檳榔園死亡,而非遭他人 駕車撞擊死亡,仍於92年2 月15日,在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 局,提供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 證明書之公文書,任R○○在其上「肇事情形」欄內,登載 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卯○ ○旋在其上蓋用職章,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R○ ○,R○○則與D○○,再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死者家 屬玄○○(即陳懋懿之姊)串通,共同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
,由R○○持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不符合 保險理賠要件之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 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相關資料,以陳懋懿於92年1 月20日5 時30分許,在屏東縣萬巒鄉○○村○○路,駕駛不知情之被 保險人陳潘雲線所有之車牌號碼D9-1646 號自小客車遭不詳 之人撞擊翻落檳榔園死亡為由,向明台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 付,使該公司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係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而陷於錯誤,遂核定140 萬元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 害於明台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事後R○○ 即交付該詐欺取得之保險給付部分為酬謝金計20萬元予卯○ ○。
⒉卯○○復承前概括犯意,明知杜慶鴻係騎車自行撞擊死亡, 而非遭他人駕車撞擊死亡,仍於93年4 月26日,在屏東縣警 察局內埔分局,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 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卯○○完成 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 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R○○,R○○則與D○○,再 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死者家屬麥永妹(即杜慶鴻之母, 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由R○○持上開登載 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身分資 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相 關資料,以被保險人杜慶鴻於93年3 月9 日5 時20分許,在 屏東縣內埔鄉187 線南向3 公里500 公尺處前,騎乘車牌號 碼K87- 417號重型機車遭不詳之人駕車撞擊死亡為由,向第 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 付,使該公司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係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而陷於錯誤,遂核定140 萬元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 害於第一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 ⒊卯○○再承前概括犯意,明知M○○並未駕車碰撞盧建民, 仍於93年7 月16日,在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僅依R○○ 所提供之M○○(未據起訴)、盧建民(不知情)之年籍資 料、車籍資料,即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發生時間」欄、「地點」欄 、「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車牌號碼」欄、「 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 四編號3 所示),卯○○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 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R ○○,R○○則與盧建民之配偶N○○(未據起訴)共同基 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R○○持該登載不實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相關資料,透過與其有同上概括犯意 聯絡之保險業務員A○○,將被保險人M○○於93年6 月17 日17時50分許,在屏東縣內埔鄉187 線學人路北上車道,駕 駛車牌號碼9W-6636 號自小客車撞擊盧建民受傷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理賠計算書、重大體傷死亡理賠 案件處理呈核單、重大車財損/ 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等文書 ,向友聯產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使該公司陷於錯誤,遂核 定295 萬元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友聯產險公司對於保 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
⒋嗣經檢警調專案人員查獲D○○涉案後,D○○於95年6 月 16日警詢中供稱卯○○確有開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等情,檢察官乃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組調查員, 於95年10月17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搜 索卯○○之辦公室,因而查獲卯○○,卯○○即在偵查中自 白上開全部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20萬元。 ㈤酉○○自90年11月22日起至93年6月30日止任職屏東縣警察 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警員,自93年6月30日起至94年8月26 日止則任職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警員,負有依 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 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其竟因R○○請託核發登載不實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與R○○共同基於同上之概括犯意 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⒈酉○○明知未○○未與Q○○(原名鄧振宇)發生道路交通 事故,仍於93年5 月6 日,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 駐所,僅依R○○所提供之未○○、Q○○(該2 人均未據 起訴)之年籍資料、車籍資料,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五編 號1 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肇事時間」欄 、「肇事地點」欄、「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 種類號碼」欄、「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 不實情形詳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酉○○完成前開登載不 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 事故證明書交予R○○,R○○則與D○○,再與不符合保 險理賠要件之未○○、Q○○串通,共同基於同上之犯意聯 絡,由R○○持該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相關資 料,以被保險人未○○於93年4 月23日15時20分許,在屏東 縣萬丹鄉○○村○○道路十字路口,駕駛車牌號碼XA-5669 號自小客車撞擊Q○○受傷為由,向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現已改名為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平 安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施用詐術並行使登載不實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使該公司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係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因而陷於錯誤,遂核定30萬元之保 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龍平安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 正確性。
⒉酉○○復承前概括犯意,受壬○○(未據起訴)、B○○之 託,而共同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其明知壬○○之夫黃○○ (不知情)於94年11月4 日14時50分許,在屏東縣長治鄉○ ○路442 號前,酒後騎乘車牌號碼KP8-370 號重型機車自行 撞擊肇事受傷,而非遭人駕車撞擊受傷,仍於94年12月16日 ,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在其職務上所掌如 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肇事 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五編 號2 所示),酉○○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B○○ ,B○○則代壬○○持該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 相關資料,以不知情之被保險人黃○○騎乘上開機車遭不詳 之人撞擊受傷為由,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保險給付,而施用詐術並行使登 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使該基金因不知上揭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係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而陷於錯誤,遂核定463, 416 元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特別補償基金對於保險給 付核發之正確性。
⒊嗣經檢察官循線查獲後,酉○○即在偵查中自白如附表五編 號1 、2 所示之犯行。
㈥巳○○自93年間起任職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警備隊警員, 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 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其竟因R○○請託核發登載 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與R○○共同基於同上之概 括犯意聯絡,明知戊○○未與陳維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仍 於93年4 月30日,在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僅依R○○所 提供之戊○○、陳維君(不知情)之年籍資料、車籍資料, 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六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 書上「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 如附表六),巳○○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R○○ ,R○○則與D○○、戊○○及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陳維 君父親陳金波(已死亡,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 受理確定)共同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由D○○聯絡說服陳 金波同意參與詐取保險給付,而由R○○、戊○○持該登載 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相關資料,透過同有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之辰○○,將被保險人戊○○於93年 4 月8 日22時4 分許,在屏東縣恆春鎮○○路70號前,駕駛 車牌號碼XW-2552 號自小客車撞擊陳維君受傷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等文 書,向富邦產險公司提報賠付作業,而施用詐術,並行使登 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 業等文書,使該公司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保險 理賠相關文書分別係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因而陷 於錯誤,遂核定150 萬元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富邦產 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循線查獲後 ,巳○○即在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
㈦申○○係R○○之配偶,其明知R○○係以請託警員開立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與各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員串通,共同 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給付,仍與R○○共同基於同上之概括 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傷者或死者實際上並未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係駕駛人自行駕車撞擊肇事,乃推由R ○○向各該傷者、死者家屬及人頭肇事者取得渠等身分資料 、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 ,R○○復分別請託警員甲○○、寅○○開立登載不實之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如前述附表一、三所示),R○○彙整 上開資料後,復分別透過保險業務員丑○○、辰○○、A○ ○製作不實之保險理賠相關文書,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 受傷或死亡為由,向各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致各該保 險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核定保險給付。在此期間,申○○於 92、93年間,在如附表七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地點,分別 向甲○○、寅○○所交代姓名不詳之不知情同事索取偽造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相關資料後交與R○○,申○○於R ○○詐得保險理賠給付後,復於92、93年間之某日陪同R○ ○駕駛自小客車在如附表七編號4 至編號6 所示之地點,由 R○○將事成後之酬謝金交付予甲○○、寅○○。 ㈧D○○與R○○共同基於同上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 八所示之傷者或死者實際上並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係駕駛 人自行駕車撞擊肇事,仍自92年間起至94年12月間止,在屏 東縣屏東市、竹田鄉、萬巒鄉、林邊鄉、東港鎮、佳冬鄉、 枋寮鄉、恆春鎮等地區,連續招攬如附表八所示之不符合保 險理賠要件之傷者、死者家屬及人頭肇事者,向渠等陳稱可 以假車禍為由申請保險理賠,惟各該傷者、死者家屬及人頭 肇事者僅可得獲賠之保險理賠金4 分之1 或5 分之1 ,餘則 歸D○○等人所有,而與附表八所示之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
之傷者、死者家屬及人頭肇事者亦共同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 ,D○○得各該傷者、死者家屬及人頭肇事者之同意而取得 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 戶資料後,即將所有資料交予R○○,再由R○○自甲○○ 等警員處取得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R○○、D ○○彙整上開資料後,透過同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概括犯意 聯絡之保險業務員丑○○、辰○○、A○○,將上開不實事 項登載於渠等業務上所作成之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 、理賠計算書、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重大車 財損/ 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汽車險賠案肇事查案紀錄單等 文書,以各該被保險人所有之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 傷或死亡為由,向如附表八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 而施用詐術並行使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賠案處 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理賠計算書、汽車險賠案肇事查案 紀錄單、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重大車財損/ 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使富邦產險公司、友聯產險公司及其 他各該保險公司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係登載不實 之公文書,及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理賠計算書、 汽車險賠案肇事查案紀錄單、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