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98年度,185號
TNHV,98,抗,185,200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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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85號
抗 告 人 藍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就司
法事務官所為終局處分提出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
十三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九十八年度事聲字第四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甲○○○○○,係乙 ○○與吳霞有限公司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成立之合夥團體 ,由乙○○擔任甲○○○○○之負責人,並以嘉義縣太保市 ○○路八號為營業處所。債務人甲○○○○○承辦嘉義七主 宮新春萬人點燈祈福大會,有關活動簡章說明均以甲○○○ ○○之合夥團體名稱為之,足見甲○○○○○係合夥團體。 又合夥係以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無需 經商業登記;況商業登記亦僅係行政管理措施而已。原支付 命令所載「債務人乙○○即甲○○○○○」顯係誤寫,自應 更正為「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詎原裁定竟駁回伊之更正聲請,顯有未洽,爰依法提起抗告 ,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惟更正裁定者,並 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 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 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 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九 年台聲字第三四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當事人之姓名或名 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 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反之則否,自係當然。末按獨資經營之商號,與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並非相當,難認為有當事 人能力(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抗字第一二號判例參照),此 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夥團體者有別。苟 當事人為獨資商號者,縱於提出書狀中並列自己名義為法定 代理人而為訴訟行為,因與實際上自為當事人無異,法院所



製作之裁判文書,向在當事人欄中逕列當事人之姓名並附記 其商號名稱,以標記兩者為同一之關係。
三、查,原法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核發之九十八年度司促字 第一九九八號支付命令,其當事人欄所載債務人為「乙○○ 即甲○○○○○」,核係將「乙○○」個人,與「甲○○○ ○○」商號視為同一,「乙○○」等同「甲○○○○○」; 易言之,督促程序管轄法院係認「甲○○○○○」為「乙○ ○」一人經營之獨資商號,並對於「乙○○」個人發支付命 令者至明。次查,抗告人於聲請原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依 其聲請狀所載,固已陳明「乙○○」與訴外人吳霞有限公司 合夥成立「甲○○○○○」,並以「乙○○」擔任「甲○○ ○○○」負責人之旨;惟督促程序管轄法院既未以「甲○○ ○○○合夥」為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且「乙○○即甲○○○ ○○」之個人,與「甲○○○○○合夥」之合夥團體,於訴 訟法上各具不同之當事人能力,兩者之當事人並非同一,苟 予變更,非惟原支付命令之意旨將予變更,且因更正裁定溯 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亦將損及「甲○○○○○合夥」 得對於原支付命令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之訴訟權益;依上開 說明,上開當事人欄之人別記載,難認屬於得由法院裁定更 正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末查,本件督 促程序管轄法院苟未依抗告人之聲請意旨,對於真正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原法院受理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一九九號事件 ,所行督促程序可否認為已終結?原債權人得否聲請法院對 於真正之債務人另發支付命令?對於非債務人之人核發之支 付命令應如何處理?均係他事,惟仍難據此即認原法院於九 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核發之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一九九八號支 付命令,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原法院之 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所為更正裁定之聲請,於法仍無 不合;抗告人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上揭裁定之終局處分提出異 議,並無理由,原法院據以駁回其異議,其認事用法亦無不 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 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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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吳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