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75號
上訴人 英旗帆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2,412,09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43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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