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
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2年11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8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24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3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