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2063號
TCHM,90,上訴,2063,2002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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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О六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高思大
        陳國華
        蕭智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鞠金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劉叡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常照倫
        張績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徐盛國
        蔣志明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
五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丁○○癸○○丑○○、己○、子○○部分均撤銷。丙○○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年。己○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子○○幫助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丁○○連續違反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参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癸○○共同連續違反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参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
丑○○連續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原名曾忠賢,綽號「九指忠」),明知其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 依法不得從事清除及處理廢棄物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並以 經營廢棄物處理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間起,在台中縣大里市大里 溪及草湖溪流域等河川行水區國有未登記土地,如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於九十 年一月間所製勘測圖(放置於偵查卷證物袋內)所示:A區(面積0.三一二三 公頃)、B區(面積0.一三三六公頃)、F區(面積0.四九六二公頃)及其 受託管理林隆士林梅娟所共有之坐落台中縣霧峰鄉○○段三二八地號土地上H 部分(面積0.0一八五公頃)、I部分(面積0.0八三四公頃)、J部分( 面積0.二七00公頃),無權占用上開國有土地及未依約定管理林隆士等人所 有私人土地,而作為垃圾、建築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傾倒掩埋場,再自行 包攬他人拆屋、整地、蓋屋、挖地、工廠拆廠房或挖土等工事所產生的廢棄物或 廢土加以處理,委由丁○○等卡車司機以大卡車運送至上開處所,並視廢棄物及 廢土之性質與等級予以收費,每一車收取新台幣(以下同)四千五百元至六千元 ,再由其中支付二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之運費(依路程遠近)給予卡車司 機,另亦提供予卡車司機丁○○癸○○陳清雲(受僱於癸○○,業據原審判 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確定)、廖文郁(由檢察官另移原審併案審理)及其 他不特定人載運廢棄物至前述河川地傾倒,並向載運廢棄物至上開地點傾倒者收 取費用圖利,即木板、磚塊等一般建築廢棄物每車八百元;含垃圾之建築廢棄物 每車一千二百元,如由丙○○出二十噸之大卡車載運,則每車運費加入場費須六 千元。
二、緣台中縣大里市○○街三三之七號(烟十六號)土地原係子○○之父親賴楓榮於 六十三、四年間向台中縣政府承租之河川地,子○○於八十九年二、三月間,打 算在其上搭建鐵皮廠房(面積約二百七十六坪),並經他人介紹,委由己○在該 處整地,己○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依法不得清除及處理廢棄物,竟以經 營廢棄物清理為常業之犯意,在上開地號之廠房位置,以建築廢棄物填土整地, 子○○明知上情,仍基於幫助之概括犯意,允許己○以建築廢棄物填平整地,前 開廠房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完工後,出租給江華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華公司 ),己○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四、五月間



子○○表示其承載之九二一地震受災房屋廢棄物無處容納,欲存放於廠房旁之 草湖溪河川地,即台中縣大里市○○街三三之七號後方之草湖溪流域河川行水區 G區(面積0.三八一0公頃),需經過子○○之土地,子○○仍基於前開幫助 之概括犯意,多次提供通往河川地之通道供己○通行,並以該通道係其出資修建 為由,要求己○出資彌補修建費用,而由己○每月交付其一萬五千元作為通行費 用,共計租借五個月,租金合計七萬五千元。己○因而非法佔用國有河川地,經 營垃圾、一般建築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傾倒掩埋場,致生公共危險。其間 己○並僱用有犯意聯絡之丙○○駕駛挖土機在G區從事廢棄物掩埋,期間約一個 月。
三、丙○○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六年四月初,丙○○在庚○○、戊○○所耕作土地 間之水池、玉米田傾倒廢棄物,庚○○出面制止時,丙○○即對庚○○恐嚇稱: 如果再制止,連人也要和垃圾一起埋下去等語;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丙○○在 辛○○耕種之鳳梨田傾倒廢棄物時,因辛○○上前制止,丙○○乃以同樣方法恐 嚇辛○○稱:此土地從今天起渠等兄弟要使用,誰敢妨害渠等,誰就會第一個被 抓去開刀等語;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許,辛○○見丙○○駕駛挖土機正在 掩埋廢棄物,即躲在樹下以照相機拍攝現場,丙○○發現後,即追上辛○○,毆 打辛○○成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並持不明物品(未扣案)恐嚇辛○○稱: 你是不吃子彈,不願放棄這塊土地是不是,那我很快就會完成你的心願,不要亂 搞,我隨時可以找到你,否則你會死得很難看等語(上開棄置廢棄物之位置即勘 測圖H區、I區、J區部分)。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後,丙○○強行破壞台中縣 大里市○○街六三之九號工廠鐵門進入後方草湖溪沿岸之河川地(即勘測圖F區 )傾倒廢棄物(毀損部分未據告訴),遭工廠股東壬○○阻止,即出言恐嚇稱: 若再阻止渠由鐵門進入就要放火把倉庫燒掉等語。庚○○、辛○○及壬○○因遭 丙○○以前開言語恐嚇,因而心生畏懼,不敢再阻止丙○○。四、丁○○癸○○係卡車司機,二人均基於概括犯意,丁○○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 至同年九月底止,多次包攬他人工地整修拆除之廢棄物,將之載到丙○○經營之 前開棄置場丟棄,或者由丙○○雇二十噸之貨車載運到前開棄置場傾倒,平均每 個月約載運二十台車之廢棄物至丙○○經營之棄置場,每月約付給丙○○三萬餘 元。癸○○自八十八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下旬止,多次受丙○○委 託載運垃圾、建築廢棄物,至西柳橋下坡鐵桶工廠邊(即開挖現場紀錄表F區○ ○○○○路途遠近,每載運一次約得四、五百元;亦曾載運自行包攬之廢棄物至 西柳橋河邊及大峰橋邊之空地傾倒(即開挖現場紀錄表A、B區),數量多時約 每天倒二車,數量少時,亦曾隔一、二個月倒一次。陳清雲以每日二千元之工資 受僱於癸○○,自八十九年八月到十月間,依癸○○之指示載運九二一地震倒塌 房屋清理之房屋水泥架構等物,前往大里溪及草湖溪流域河畔之河川傾倒四次。五、丑○○新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之負責人,擁有 台中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限於可以焚化法或衛生掩埋法處理,且於營建 或拆除工地內逕行分類建築廢棄物,不可於未核准之中間轉運站或貯存場從事分 類。詎丑○○明知如未處理廢棄物,不得開具虛偽證明,竟自八十九年、七月間 起,基於概括犯意,未實際處理廢棄物,而以每件三萬元之代價,連續二次開具



不實之廢棄物處理證明予與敬翔順營造公司及謝萬來,其中謝萬來之廢棄物即交 由丙○○處理。
六、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丙○○部分
㈠訊據被告丙○○坦承有在勘測圖F區部分傾倒廢棄物,其餘犯行則均矢口否認, 辯稱:伊自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以後,伊去包攬他人房屋倒塌後之磚塊,載到F 區傾倒。八十六年間伊是受地主林隆士洪惠嚴之委託代為管理土地,並未從事 廢棄物之清除,亦無恐嚇庚○○、戊○○、辛○○、壬○○等人之情事云云。 ㈡本院查:
⑴被告之相關自白如下:
Ⅰ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警訊時供稱:「我因教育程度不高,所以無業 ,目前在大里市大峰下及西柳橋下傾倒或掩埋廢棄物、廢土營利,收入視物料之 多寡而定,最高一個月可得十幾萬,平均每個月有八萬多元的收入」「我承認我 未經地主(林隆士洪惠嚴)的授意擅自在大峰橋下的土地傾倒廢土及廢棄物, 對方(地主)事實上僅委託我管理,每個月並給我六千元作為酬勞。而西柳橋下 是地主林進的,他並沒有委託我,因為林進與我有親戚關係,所以我就利用他名 下的土地來傾倒廢棄物及廢土。大峰橋下之土地有約九甲多的面積,我傾倒有一 年多的時間,而西柳橋下的土地有三分半的面積(約一千坪),我傾倒有將近十 個月的時間」「謀利的方式是由我及丁○○癸○○三人去接洽人家拆屋、整地 、蓋屋、挖地、工廠拆廠房或挖土等工事時的廢棄物或廢土處理,我們給予包攬 下來,然後由丁○○癸○○陳清雲,依各人所洽妥的廢棄物、廢土,駕駛他 們各人所有的大卡車載送至兩處橋下傾倒、丟棄或掩埋。而我所洽之廢棄物、廢 土,經我個人與業主談好價格之後,亦委由丁○○癸○○陳清雲等人以大卡 車運送至兩處橋下的。而我視廢棄物及廢土的性質予以分級,如果是木板類的, 每一車我抽取八百元,磚塊我也同樣抽取八百元,廢土則每一車一千元,比較雜 的廢土,因摻雜有工業廢土、木板、磚塊或其他廢土的,則酌收一千至一千二百 元。事實上我們向業主接洽廢棄物及廢土的價格亦看性質與等級,每一車收取四 千五百元至六千元之間,價格不等。但其中扣除運費二千五百至三千五百元不等 的價格(依路程遠近)給予卡車司機(丁○○癸○○陳清雲等人),我因有 一部挖土機,所以如果他們送來的廢棄物(土),我會先在現場開挖一個一個的 大坑洞來掩埋或供傾倒」「我當初受託管理大峰橋下的土地時,當時只知道該土 地有庚○○、辛○○及王姓男子,之後我又知道有一翁姓男子在使用該土地,其 中庚○○與王姓男子有在耕作,而劉姓男子僅在地上有建造鐵架」「(問:你在 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下午十五時四十五分與林隆士的助理黃金德討論到大峰橋下 土地權益的問題時,你在電話中是否談論到要快處理這塊土地,否則改天要徵收 時就不好處理,你並強調不管是原野地、或是水利地,耕地都有優先權,並說這 些人(指土地耕種者)沒趕走改天囉唆等語,又說現在只剩『萬壹』、『翁仔』 、『王仔』,並想以三、兩萬及一些果苗來打發他們,以利日後徵收時政府賠償 有利,這些我都計畫過了等語?)是的,我確實是這樣說的」「(問:丁○○



否拜託你弄張廢土證明之事否?你是否提及何人可以幫忙弄,並主動與對方聯絡 ?並稱須三萬元的酬勞?)有,我提及『阿典』(本名丑○○)可以幫忙,並與 『阿典』聯絡,言明須要三萬元酬勞,之後我告訴丁○○就由丁○○自行處理」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廿四~廿八頁)等語。 Ⅱ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供稱:「(問 :從何時在大里溪、西柳橋、大峰橋、大衛橋傾倒廢棄物及廢土?)從八十六年 四、五月間開始。」「(問:你將前開地點提供給丁○○陳清雲廖文郁及癸 ○○傾倒廢棄物嗎?)是的,倒在西柳橋及大峰橋,大衛橋沒倒。他們是在最近 的八月間才開始倒」「磚塊及廢土一車八百元,比較髒的是一千二百元,未分大 小噸位車」「(問:你在西柳橋及大峰橋傾倒之面積有多少?)西柳橋大約一千 坪,大峰橋約三百坪」(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一五六~一五八頁 )「己○向子○○借土地經過,一個月付五千元給工廠的老闆、地主給一萬五千 元,我是受僱於己○駕駛挖土機,以傾倒的貨車來計價,小車可以拿三百、大車 可拿七、八百,一天最多四、五千元工資,有時也沒有」「八十九年(開始受僱 ),月份忘記了」「(幫己○開挖土機)約一個多月」「(問:你總共讓人傾倒 廢棄物有幾個位置?)西柳橋黑油廠下方那位置是我倒的,草湖溪也是,林隆士 土地上那些木板我燒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二五二頁)等語 。
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警訊【本次警訊係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八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現場會勘採證,並由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將會勘地點分區 ,依序製成開挖現場紀錄表A至F區後,在第五分局刑事組由警員王宗義就勘驗 紀錄訊問被告丙○○】時供稱:「(問:你會同警方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共開挖幾處?挖掘何種廢棄物?)共開挖有七處,分別由 環保局製作開挖現場紀錄及開挖內容物彙整表,所挖掘之廢棄物如開挖內容物彙 整表所示」「(問:所開挖七處廢棄物是否你傾倒的?於何時傾倒的?)我有傾 倒一些木板及拆除房屋之廢棄物在開挖現場紀錄表之A區間玉米田之兩旁,B區 全部,F區全部,關於C區是吳家明所有,誰傾倒的我不知道,D區是誰的我也 不知道,E區是乙○○所傾倒的,G區是地主子○○租己○傾倒的,我曾受僱於 己○在G區開挖土機掩埋整地一些建築廢棄物」「我於八十九年三至四月約四十 天曾受僱於己○開挖土機掩埋建築廢棄物,工資是掩埋填平一台廢棄物,分小台 每台新台幣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大台每台新台幣五百元至七百元。我每十天向 己○的老婆領工資一次,《挖土機是己○所有》」「A區是八十六年間傾倒的, B區也是八十六年間,F區是八十九年六月開始傾倒,我所雇用的司機是丁○○癸○○陳清雲三人,載運廢棄物到A、B、F三區進行傾倒」(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二八二、二八三頁)等語。 ⑵共同被告之供述
Ⅰ共同被告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警訊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檢察官偵查時 供稱:「我沒與丙○○共同經營廢土場營利,是丙○○獨自經營,我只有自己承 包一些小工程,現場工地整修拆除之廢棄物,我載到丙○○之棄置場丟棄,或者 丙○○雇二十噸之貨車載運到他經營之棄置場傾倒」「我承包整修房屋拆除之廢



棄物,用二十噸貨車載運到丙○○廢土場棄置,每車付給丙○○新台幣六千元( 含車資),我自己用我的十噸半載運到丙○○廢土場棄置,比較清潔的付給八百 元,比較髒的廢棄物就付給丙○○一千二百元」「我約八十九年四月份開始載運 廢棄物到丙○○廢土場棄置付費,丙○○有兩個廢土場,一個在臺中縣大里市西 柳橋下油廠後面,另一個在臺中縣大里市大峰橋下,於今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 午我和丙○○均有配合警方到廢土場現場拍照錄影指證。丙○○沒有雇用員工, 有無雇用把風人員我不清楚」「我平均每個月約二十台車之廢棄物載運到丙○○ 廢土場棄置,我每月平均付給丙○○新台幣三萬多元」「我只知道綽號『阿錦』 ,經查為癸○○,有到丙○○廢土場傾倒廢棄物,其餘的我就不知道」「我沒有 問他執照問題,但我知道他沒有申請土場執照,丙○○向我保證傾倒在他廢土場 內有事情他會負責到底,所以我才會付他錢」(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 卷第卅四~卅六頁)。「我從八十九年四月開始倒,至今年九月底,於十月一日 因違規被吊扣執照一個月就未去倒,每天最多倒五車,最少倒一車,有倒在西柳 橋河岸邊及大峰橋的玉米田的左邊空地。西柳橋倒建築廢棄物,大峰橋倒木板, 若倒乾淨的一車八百元,不乾淨的一千二百元。我的車是十噸半的,現場倒廢棄 物就拿錢給丙○○」「(問:為何在警局說廿噸的車六千元?)二十噸的車是丙 ○○叫的,連進場及車資共六千元」「(問:今天去現場之照片及攝影是否屬實 ?)屬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一六○、一六一頁)各等語。 Ⅱ共同被告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警訊時供稱:「是九指忠丙○○有叫的時 候就去載,都倒於西柳橋下坡鐵桶工廠邊,看路途遠近,約得四、五百元。」「 (問:九指忠『丙○○』皆要你載運傾倒何廢棄物?)瀝青屑、AC皮、土級配 、水泥塊」「(問:你於何時受雇『九指忠』丙○○載運土級配、水泥塊、AC 皮?)約二個月左右,我有大貨車時間祇有一年左右,他一個月叫我沒幾次」( 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一三五、一三六頁)「(問:你們從何時到丙 ○○處傾倒廢棄物?)我是從八十八年八月開始倒,至八十九年十月下旬止,我 跟陳清雲二人在倒,多的時候一天倒二車,少的時候也曾隔一、二個月才倒一次 ,我載去西柳橋河邊倒過,也有去大峰橋一個轉彎處右手邊之空地倒過,價錢是 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一六○頁)各等語 。再於原審九十年三月廿七日訊問時供稱:「我有大卡車,丙○○向我叫車,費 用是看距離,近的距離一千元,一千至一千二百元左右,我是向丙○○收錢的, 我曾經幫人家處理的廢棄物載到丙○○的地方去倒,大約是在八十八年九二一之 後,收費標準和丁○○說的一樣。陳清雲是我僱用的,我自己沒有載過建築的廢 棄物到丙○○的處理廠已經忘了,大約倒在西柳橋下」(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七號 卷Ⅰ第七三頁)等語。
Ⅲ原審共同被告陳清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警訊及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供稱:「我 共載四次分別前往大里溪及草湖溪流域河畔之河川傾倒,所載運前往傾倒的是九 二一地震倒塌房屋清理之房屋水泥架構等物」「我於八十九年八月間(正確日期 不詳)載運廢棄物傾倒在台中縣草湖溪西柳橋下附近溪流域河畔之河川有二次, 另於八十九年十月間(正確日期不詳)我載運廢土傾倒在台中縣大里溪大衛橋下 附近溪流域河畔之河川有二次」「我載運廢土、廢棄物車輛6J─327號營大



貨車,車輛是癸○○所有,我是受僱於老闆癸○○載運廢土」「每次都是一名綽 號『九指忠』男子(其姓名為丙○○)先行聯絡我老闆癸○○,要載運廢棄物、 廢土地點,我老闆癸○○打我行動電話0000000000告知我指示前往載 運廢土等物,丙○○會再與我老闆癸○○傾倒河川地點,癸○○再打我行動電話 0000000000號指示我前往大里溪及草湖溪流域之河川地點,我再依癸 ○○指示將所載運廢土等物傾倒在河川地處」「癸○○要我駕車載廢土每日為新 台幣二千元,我載運廢土等物前往非法傾倒在河川地共有二天,共領有新台幣四 千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一二九、一三○頁)「八十九年八 月十一日至西柳橋倒了二車建築廢棄物,是倒塌國小廢棄物,於十月下旬倒了二 車建築廢棄物,同樣在西柳橋」「我是幫癸○○開車的,一天二千元,倒廢棄物 的價格是老闆癸○○去與丙○○算」各等語。
Ⅳ共同被告己○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警訊時供稱:「..,我曾受地主子○○之 託,傾倒一些九二一地震拆除房屋之磚塊在臺中縣大里市○○街三三之七號整地 ,供江華企業搭建廠房及廠房後面停車場,我自己有挖土機,但是我的挖土機是 我在承包水溝工程及整地用的,丙○○在江華企業廠房後河川地傾倒垃圾廢棄物 是用他自己的挖土機掩埋的,曾經他的挖土機壞掉,還到江華廠房來找我借過挖 土機到後面河川地掩埋廢棄物」「我於八十八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約四個至五個 月,有在台中縣大里市○○街三十三之七號傾倒磚塊、廢土替子○○整地及江華 企業後面停車場整地,約傾倒一百餘台磚塊」「(問:你有否向子○○承租台中 縣大里市○○街三十三之七號為傾倒廢棄物之地點?租金多少?)我是經子○○ 同意在右址傾倒廢土磚塊整地,每月補貼子○○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不是向子○ ○承租」「(問:警方提供開挖現場紀錄表(G區)係台中縣大里市○○街三十 三之七號後面河川地之概圖所示是否你傾倒?)開挖現場紀錄表G區是丙○○所 傾倒的,我所傾倒的範圍是江華公司廠房及停車場柏油之空地」「因我在八十八 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在江華廠房整地時,親眼目睹丙○○在江華公司後 停車場要往河川地之入口處樹立兩根鐵柱,然後拉鐵鍊上鎖,及貨車司機載運廢 棄物傾倒,司機傾倒後丙○○即開挖土機掩埋廢棄物情形,丙○○經營廢土場供 人傾倒廢棄物是一般家庭垃圾及建築廢棄物」「我不曾聘僱丙○○在概圖(G區 )掩埋廢棄物,是丙○○自己經營廢土場之行為,關於丙○○指稱受雇於我,可 能想為自己脫罪,向我老婆領錢是因我承包拆除房屋之廢棄物、磚塊要替江華公 司整地所剩餘的,叫丙○○載運付之運費,而不是他所說的工資」「我與丙○○ 沒有仇恨,但丙○○在概圖(G區)大量傾倒廢棄物時,我曾上前制止,並告知 若再傾倒那麼難看之廢棄物,就要叫環保局的人來取締,丙○○很兇的回答我說 :『這溪底誰都沒有權利叫我不要倒,誰若檢舉我,我就會打死誰』等語,我也 就不敢再阻止他傾倒廢棄物了。也許是這句話使丙○○懷疑本次被取締是我檢舉 ,所以才故意指證受雇於我來報復我」等語(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 第三四七~三四九頁)。再於九十年三月廿七日原審審理時供稱:「我負責幫江 華公司整地,後面是誰處理我不知道,我只有在上面整地,我當時有僱用丙○○ 幫我整地,因他說需要用錢,當時小貨車二百至二百五十元,大貨車五、六百元 ,按照當時他幫我整理的數量計算,我總共付給他多少錢忘記了,因為都是做了



就付錢。丙○○的處理廠和我沒有關係。我沒有看到丙○○在江華公司後面的河 川地傾倒廢棄物,從江華旁的鐵門路鋪一五萬元,一人一半,我出七萬五千元, 分五期,我有錢就給子○○」等語(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七號卷Ⅰ第七三頁)。另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警訊時供稱:「丙○○在大里草湖一帶惡行惡狀是眾人皆 知,受害人均敢怒不敢言,據我所知,在西柳橋下油行劉姓負責人因油行後河川 地被丙○○經營廢土場供人傾倒垃圾廢棄物,而曾順強行破壞油行鐵門進入(行 經)河川地傾倒,劉姓負責人上前制止,反被丙○○恐嚇,若再阻止他行經油行 進入後面河川地傾倒廢棄物,就要一把火將油行燒掉,使劉姓負責人不敢制止丙 ○○等人進入油行後傾倒廢棄物,這是劉姓負責人親口告訴我的,但劉姓負責人 是否敢出面作證,我就不知道了,還有合法環保公司車輛約八輛被丙○○砸毀, 並恐嚇要放火燒毀及車禍丙○○聚眾向對方恐嚇索賠新台幣四十餘萬元,以上事 件我提供警方查證,絕無虛假」(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三四九頁 )等語。
⑶證人部分
Ⅰ證人即江華公司負責人江慶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警訊時證稱:「我是在 今年四月份,前後共見他(丙○○)二次,都是見到他在我工廠隔壁草湖溪床上 工作,當時他正開著挖土機在河床行走,並有三十五噸大卡車載運廢棄物到河床 傾倒」「(問:江華工廠廠房至草湖溪床間之所有空地為何人所有?其範圍多大 ?為何人在管理使用的?)依地主子○○所講,那一片空地是他所有的,面積多 大我不知道,我只承租契約上之土地而已,平常都是地主在管理和使用的」「( 問:你於今年四月份見過丙○○他們用卅五噸大卡車載運廢棄物至溪床傾倒,依 你估計大約有多少車次進出?所載運為何種之廢棄物?)我沒有詳細計算,大約 有二、三十趟車次,載運何種廢棄物則不清楚,我沒有注意」「丙○○(所載運 之廢棄物)經過工廠空地並不需要我同意,因為只要地主同意即可,雖然有經過 我的工廠大門,但地主亦有我工廠大門的鑰匙,他隨時都可進入,工廠大門形同 虛設」「我不清楚(地主子○○丙○○是何等關係),因為我只承租幾個月而 已(我是今年三月初才搬入),丙○○他們要去傾倒廢棄物時,會有人預先告知 ,說地主請我們大門暫時不要上鎖,其實我們有無上鎖他們都可以進入」(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二二七~二二九頁)等語。 Ⅱ證人即江華公司實際管理人江慶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警訊時證稱:「我 所經營之工廠為江華企業公司,負責人是我大哥江慶庭,該工廠地址為台中縣大 里市○○街三二之七號,於八十九年一月開始搭建,從八十九年三月開始營運」 「我們從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向子○○承租並簽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金是新 台幣八萬六千元正,廠房四週空地也包括承租使用範圍內」「公司前之馬路也是 我們向子○○承租之使用範圍,搭建鐵門封鎖是子○○要求我們公司搭建的,於 八十九年六月搭建封鎖的」「本公司搭建鐵門後,地主子○○要求要進出鐵門的 鑰匙,馬路需與地主共同使用,搭建鐵門只是為了防止外人進出」「(問:你公 司廠房後往河川地之路口樹立兩根鐵柱之柵欄何人設立的?)兩根鐵柱之柵欄並 拉鐵鍊上鎖是丙○○設立的」「(問:丙○○何時設立兩根鐵柱柵欄?門前封門 木板柵欄及封門土堆何時?何人設立?)「丙○○於八十九年二月設立鐵柱,並



於四、五月份有用鐵鍊封住入口上鎖,封門土堆是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左右子○ ○叫人封住的,封門木板柵欄是子○○叫我們公司員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把入口堵住」「我曾看到丙○○及己○在我工廠外空地指揮貨車司機在河川地傾 倒垃圾廢棄物」「我於八十九年二月在台中縣大里市○○街三三之七號,下午十 六時許看到丙○○、己○到江華公司廠房外空地,己○先行離開後,有二部二十 噸之貨車載滿建築廢棄物進來,由丙○○指揮司機往河川地行駛傾倒後離開。後 於八十九年三月底,江華公司正式營運,我本人每天均在廠房工作,我於三月至 十一月間,每月我約看見丙○○指揮貨車司機在河川地傾倒廢棄物十次左右,每 次傾倒車輛一至三輛不等,己○只有一、二次在場而已,於貨車司機離開後,丙 ○○會將鐵鍊上鎖後才離去,這是我白天在工廠工作所看到的,關於晚上我就不 曉得了」「貨車號碼我不記得,貨車傾倒完畢後,我均看到丙○○會從草湖溪底 草叢內開一部黃色挖土機把傾倒之廢棄物掩埋填平,我所看到的情形大約都是這 樣」「(問:丙○○與己○指揮貨車司機載運廢棄物經過你承租之工廠前是否經 過你同意?你有否上前制止?)均沒有經過我們公司同意,我不敢上前制止,因 丙○○與己○在草湖一帶惡行惡狀很出名,我也有耳聞過曾有人制止他們傾倒垃 圾及廢棄物遭毆打事件,所以我不敢制止丙○○等人」「我曾向地主子○○(於 八十九年四月)反應說,你同意丙○○等人在河川地傾倒廢棄物好嗎?子○○回 應我說那是九二一的廢棄物,沒有毒,沒關係,可以讓渠等載運入內傾倒」(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二三三~二三五頁)等語。 Ⅲ證人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警訊時供稱:「因我在台中縣霧峰北柳段三 三二地號種花生、蔬菜,我平時在抽水澆菜約三公畝的水池被一名流氓丙○○率 四、五名小弟,強行霸佔水池傾倒垃圾並破壞我的抽水機等,我要報案檢舉」「 丙○○率四、五名不良少年經營垃圾傾倒場,強行霸佔三三二及三三一地號間約 三公畝水池傾倒垃圾牟利,並破壞我的抽水機,在八十六年四月初清明節前夕, 我有制止丙○○傾倒垃圾,但他不理睬我,並恐嚇我如果再制止,連我的人也要 一起與垃圾埋填下去,我就害怕不敢阻止他,任他把三公畝水池傾倒垃圾填平, 被破壞的抽水機約值新台幣三、四萬元,丙○○也不賠償我」「我認識丙○○, 他是我好友曾水壽的兒子,丙○○在霧峰北柳段一帶傾倒垃圾約二年多了,約傾 倒有五甲地以上,所倒的垃圾有工廠廢棄物、石塊、各種不同的垃圾都有,相當 的惡臭,就目前垃圾的臭味還存在」「我知道不實指證是誣告行為,我被丙○○ 侵害情形,有鄰田種玉米之戊○○先生幫我拍照存證」(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七八 九四號卷第九七、九八頁)等語。
Ⅳ證人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警訊時證稱:「我於八十六年四月五日下午 十七時許在..所種植五公畝的玉米被綽號『九指忠』(經警方提供口卡片當場 指證無訛為丙○○)霸佔並傾倒垃圾、廢土,我當時目睹丙○○率四、五人左右 之年輕人在現場指揮垃圾車傾倒垃圾廢土,並用挖土機挖玉米田的土掩蓋垃圾, 我早聞丙○○在大里、霧峰是角頭老大,兄弟在地方又是什麼民意代表,關係良 好,又時常率『小弟』稱老大,沒有人敢招惹他,也只好任丙○○等流氓為所欲 為,迅速回家,隔日我就帶相機把現場拍攝下來,連玉米田旁魚池也被垃圾淹埋 快滿,隔壁田種花生一個老伯伯置於魚池旁的抽水機也快被埋掉了,我順便也照



起來,當時我本想報案,但又怕丙○○等人報復,所以也就算了」「(問:台中 縣霧峰鄉○○段三三一號地主為何人?)此地是我朋友辛○○忙於鷹架工程,所 以叫我自己整地耕種,順便幫他注意草寮內的鷹架有無被偷,地主何人我不知道 」「丙○○常率一群流氓,是黑道大哥我不敢得罪他,事後該玉米田及魚池被倒 滿垃圾後,我曾告訴辛○○情形,辛○○也不敢得罪丙○○又忙於工程也就算了 」(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一一二、一一三頁)等語。再於九十年五 月廿九日原審審理時證稱:「那是我朋友的土地,我朋友借我種玉米,沒有向我 收地租」「(八十六年四月間)他倒一大堆垃圾填滿魚池,但是是什麼垃圾,我 不知道,那些垃圾將我的玉米田都填滿了」「(問:隔壁是否有庚○○種鳳梨、 花生?)是。他所種的東西也被填滿了,連魚池旁的抽水機也快被填上了,土地 是辛○○的,除了丙○○以外,車子都是一車一車的來」「(問:在警察指認過 後你有沒有發生何事?)辛○○叫我去田裡時,要小心,對方沒有來恐嚇過我, 在警局所繪的圖我沒有任何意見」(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七號卷Ⅰ第二○一、二○ 二頁)等語。
Ⅴ證人辛○○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警訊時證稱:「我被一名自稱大里、霧峰一 帶角頭老大,綽號『九指忠』率五、六名流氓,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到台中縣 霧峰鄉○○段地號三二八,草湖溪旁河川行水區一帶,強行霸佔後傾倒垃圾廢土 ,我當時正在地號三二八處搬運鷹架,我上前制止時,丙○○率五、六名流氓把 我包圍,並恐嚇我不要管,否則要把我活埋,並指示其中一名男子把我押在地上 ,再恐嚇我說該三二八地號從今起他們兄弟要使用,誰敢妨害他們的財路,誰就 會第一個被他們抓去開刀(殺雞儆猴之意),我怕得趕快逃離現場,隔幾日八十 七年五月十九日早上,我邀朋友一起前往查看我耕種在三二八號之鳳梨苗全被垃 圾廢土掩蓋,我當時就回家拿相機把現場拍照存證,想報案又怕被報復,於是就 把放於草寮的鷹架慢慢的搬離,直到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早上十一時許,我要到 草寮搬鷹架時,發現丙○○開挖土機在掩埋日前傾倒的垃圾廢土,我就躲在遠處 樹旁偷拍下他掩埋垃圾情形,但不慎被他發現,我立即把相機藏在樹下,欲離開 時,丙○○追到我身旁用黑色手槍抵住我的頭,用腳大力踢我大腿,用槍柄打我 左上臂等受傷(如診斷證明書),恐嚇我說:『你是不吃子彈不願放棄這塊土地 是不是?那我很快就會完成你的心願』,我懇求丙○○說:我是要來搬鷹架,你 不要生氣,丙○○就到我車上找一下東西,又警告我不要亂搞,他隨時可以找到 我,否則會死得很難看。我回答他:是,我以後不敢來了,就馬上離開,隔日由 我朋友彭軒禹陪我去拿回樹下的相機,及到醫院就診」「該北柳段三二八號地主 為林隆士,目前該地為我在耕種及堆放鷹架用,三二八號地是林隆士他父親的佃 農林福助在耕種,我當時幫忙林福助耕種至今,因林福助三年前病逝,我也繼續 管理此地至今」「我只知道丙○○綽號『九指忠』是草湖一帶的角頭大哥,我不 敢得罪他,與他沒有仇恨,他在附近草湖溪一帶傾倒垃圾已有一、二年了,以前 傾倒在溪邊及別人的土地上我不管,可能丙○○打聽到三二八是停耕的原野地, 所以想霸佔該地傾倒垃圾廢土牟利」(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一二○ 、一二一頁)等語。再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警訊時證稱:「我約於八十七年五 月十五日到台中縣霧峰鄉○○段三二八草湖溪旁河川行水區一帶,我正在該處搬



運鷹架,我有向該地主租用權利(林福助,已死亡),當時有一名自稱大里、霧 峰一帶之角頭老大,綽號『九指忠』(經警方提供之口卡片為丙○○)率四、五 名約二十至三十歲之流氓(姓名不詳)在該處行水區強行霸佔並傾倒垃圾、廢土 、塑膠廢料,還有一些桶裝(鐵桶)之廢料,先行挖掘土方、碎石盜採,拿去販 賣,並在坑洞內裝填該些桶裝之廢棄物,污染土地、河川及周圍之農作物,鄰近 種植玉米農作物之農民『庚○○、戊○○』之農作物被丙○○等因強佔河川地並 挖掘土石盜賣,再回填廢棄之污染原料而污染農作物,故願具名檢舉。我因出面 制止,故丙○○及四、五名流氓把我圍住,腰際皆插有手槍,並皆抽出手槍拿槍 柄要毆打我,並恐嚇我不要管,否則要將我與廢棄物一樣活埋,其中一名小弟把 我押在地上,用槍抵住頭部,並恐嚇說該三二八地號從該日起他們兄弟要使用, 誰擋了他們的財路,誰就會被埋掉。隔了數日,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早上,我邀 朋友一起前往現場查看我耕種之地號三二八處,所種植鳳梨、花生都被垃圾廢棄 物覆蓋了,於是我拿相機前往拍照存證,想報案又怕被報復,就把放於該處之我 放置之鷹架慢慢搬離,直到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早上十一時,我到該處搬鷹架時 ,看到『丙○○』開挖土機在掩埋日前傾倒該處之廢土及廢料(不明化學物), 我躲在遠處偷拍他掩埋垃圾之情形,卻被其發現,我把相機藏在樹下欲離開,丙 ○○追到我身旁用黑色手槍抵住我的頭並用腳踢我的大腿,用槍柄打我左臂,致 我受傷,並恐嚇我說:『你是不吃子彈不放棄這塊土地是不是?我很快就會完成 你的心願』,我懇求他說不要生氣,我只是來搬我的鷹架而已,丙○○又到了我 的車上找看看我有無拍照他不法之行為證物,並警告我說:不要亂搞,他隨時可 以找到我,否則會讓我死得很難看。隔日由我朋友『彭軒禹』陪回樹下拿相機, 並到醫院就診」「他繼續以鐵鍊圍住他霸佔之河川地挖掘坑洞並回填廢棄物不明 原料不法圖利之行為,以鐵鍊圍住不讓人出入」(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七八九四號 卷第一四二~一四四頁)等語。另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原審審理與被告丙○○對 質時證稱:「有,栽種玉米和鳳梨。我也有放一些鷹架在那裡,土地是洪董的, 當時他有說不可以在那邊亂放東西,如果他要用土地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搬走。 種東西可以,但是不可以蓋工寮」「他在很多地方都有倒過(廢棄物),他有在 我的玉米田倒過」「制止(丙○○)並沒有用。五月十五日時恐嚇時所說的話, 因時間已久我不太記得他那一次和我說的內容,但是他曾經說過要把我埋掉、讓 我吃子彈。我偷拍照片的時間是十一月十五日,我被發現的時候,丙○○有打我 ,有用手,也有用類似槍的東西恐嚇我,那次恐嚇我的時候,他說如果我再阻止 他的話,他會讓我死的很難看,讓我吃子彈,當時我人走的時候,照相機放在那 裡,我是在隔天的時候和我朋友『彭軒禹』去拿回相機」「庚○○的抽水馬達被 丙○○埋掉的時候,是我和戊○○去照相的,所以庚○○也知道」(九十年訴字 第五四七號卷Ⅰ第二○三~二○五頁)等語。
Ⅵ證人彭軒禹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警訊時證稱:「我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中午與 辛○○到台中縣霧峰樹下找回他藏放的照相機一台,情形是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 晚上七、八點,辛○○打電話找我,告訴我他被一名叫『九指忠』的男子持槍毆 傷,但他有在霧峰現場偷拍『九指忠』開挖土機掩埋垃圾的相片,相機藏在現場 一處樹下草叢內,自己一人不敢去拿,叫我陪他一起去拿相機,我答應他,我當



時人在台北,所以就約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中午到台中陪辛○○一起去霧峰拿相 機,並告訴他發生這種事要向警方報才對,被打傷須去驗傷,後我又回台北了」 (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一四六頁)等語。 Ⅶ證人壬○○於九十年一月二日警訊時證稱:「原億實業行倉庫位於台中縣大里市 ○○街六三之九號,後面河川地是被丙○○於八十八年九月份九二一大地震後在 河川地經營廢土場,供人傾倒垃圾及建築廢棄物」「我原億實業行倉庫有設鐵門 ,但丙○○仍恐嚇我強行通過,我沒有股東廢土場」「丙○○強行進入我倉庫鐵 門,行經倉庫前道路往後面河川地經營廢土場,我有上前阻止,但丙○○即出言 恐嚇我,如再阻止他進入傾倒垃圾廢棄物,就要放火把我的倉庫燒掉,我害怕就 不敢再阻止他進入」「我倉庫鐵門上鎖,丙○○仍強行把鐵門破壞後進入,確實 無法阻止」「該通往倉庫後面之道路是我公司私人用地,丙○○往倉庫後之行經 道路是他自己侵占的」「丙○○在大里惡行惡狀眾人皆知,被他欺侮的人很多, 但沒有人敢報案,怕他以後會報復,我也一樣怕他會找我報復,所以不敢報案」 「(問:警方提示開挖現場紀錄表(F區)概圖範圍是否為丙○○經營廢土場所 傾倒之廢棄物?)是丙○○所傾倒的廢棄物沒錯」(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七八九四 號卷第三六八、三六九頁)等語。
⑷其他證據
Ⅰ偵查卷附監聽錄音帶譯文:對話時間為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十五時四十五分零一 秒迄十六時零分十二秒。發話者(A)為林隆士之助理黃金德,電話號碼000 00000,受話者(B)為被告丙○○電話號碼0九0─五七四五九一。譯文 內容:
(A)我黃金德,我黃金德啊!我看明天我們來處理這些事情,我所有權狀帶著 到現場處理。
(B)明天幾點?
(A)差不多九點廿分,我帶權狀林國代他都有簽名,他真感謝你替他處理這些 事,他有叫我帶一樣東西要送你。
(B)現在的狀況我瞭解起,若沒快處理起來,改天要徵收就不好處理。 (A)對!對!拖越久,對我們越不利,我明天應該是要叫警察來現場處理,他 們會比較怕。
(B)我相信洪董、林國代也知道,不管是原野地或者是水利地,耕種者都有優 先權。
(A)優先權是沒啦!我們有所有權狀。
(B)原野地、水利地、地上物都有優先權,我看這些人沒趕走,改天囉唆,現在剩『萬壹』與『翁仔』、『王仔』,『萬壹』我有跟他說過了,他說要 徵收他就不在那裏耕作了,現在就是那個『翁仔』、『王仔』比較不好搞 ,我看如果把他們趕走,發三、兩萬萬元,買一些果苗種一種,搞不好等 徵收時,地上物政府要賠償,這些我都有計劃過了。 (A)你家的電話幾號?
(B)00-0000000,你打手機都會通。 (A)原則上明天早上九點廿分不要慢到。




(B)好啦!那個『王仔』很不好搞,說他地上物讓渡...。我們知土地以前 被大水沖走,範圍不確定,我倒了很多磚塊、廢土在那,也經過洪董同意 ,我倒的磚塊我也有推平,也不是家庭垃圾,我叫挖土機把他挖起來也可 以。
(A)明天就是要叫警察去他們才會怕...。(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四 號卷第廿三頁)
Ⅱ被告於警訊時自承上開錄音譯文確為伊與黃金德之對話。證人王金德於本院調查 時亦證稱:伊受林隆士之委託管理之土地遭庚○○、戊○○、辛○○等人非法佔 耕,八十六年十一月間有請丙○○(原名曾忠賢)用砂石將土地圍起來,但功效 不彰,八十九年六月廿二日我們有委託丙○○管理土地。八十九年十月份,管理 人回報通知我們有人占用土地,他們無法處理,我們有去看,占用人表示他有權 利,我們曾到霧峰分局去,後來就沒有消息了等語,並有林隆士洪惠嚴與丙○ ○(原名曾忠賢)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立之委託書,林隆士林梅娟與 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簽訂委託管理協議書附卷可查,是被告丙○ ○就上開林隆士等人所有土地有管理之權應可認定,被告於林隆士林梅娟所有 土地上之占有行為應不構成竊佔罪。
Ⅲ被告於前揭地點非法經營廢棄物之掩埋、處理及恐嚇被害人等行為,除上開供述 證據外,復有偵查卷第一一六至一一八頁所附,八十六年四月六日戊○○所拍攝 傾倒垃圾廢土、掩埋被害人戊○○玉米田及附近水池之照片五張、辛○○英吉醫 院診斷證明書(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七八九四號卷第一二四頁,應診日期八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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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敬翔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