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19號
TPHV,91,重上,19,2002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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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德
   被上訴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合議庭審判法官欄中關於「法官陳博享」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騰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藍 文 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顧 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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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