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樓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