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潘陳青松律師
林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98年5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7月23日裁定 延長羈押2月,至98年10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98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