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陳正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林正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1 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 第3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 乙○○等3 人對於本院繼續延長羈押或表示無意見,或請求 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丙○○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業經本 院另以98年度聲字第2947號案件駁回聲請在案)應自98年10 月12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