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毓龍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B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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