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91年度,38號
TPHV,91,勞上易,38,200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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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毓龍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B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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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