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456號
ULDV,98,司促,8456,2009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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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456號
債 權 人 曹楊芳玉
債 務 人 張水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
、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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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