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執行羈押。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其所涉之竊盜案件,業已於民國98年9 月25日宣判(本院98年度易字第489 號),是現若能以具保方式,當能保全聲請人即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亦能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知所警惕使其不致有再犯之虞,而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