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51號
MLDV,98,訴,251,2009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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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 號
抗 告 人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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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