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531號
MLDM,98,訴,531,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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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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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