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3942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7日以97年 度易字第3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甫於 98年6 月1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不知悔 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7 月27日凌晨0 時 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街59號前,以自備鑰匙1 支,竊 取丙○○所有,由乙○○○使用之車號IGE-011 號重機車 ,得手後供己騎用。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 巡邏員警,於同日凌晨3 時15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 道與三湖道之路口,發現甲○○形跡可疑,上前欲加以攔 檢,甲○○心虛加速逃逸,警方經追逐後,在苗栗縣苗栗 市○○里○○道縣長行館入口處,攔下該部機車,甲○○ 棄車逃逸,逃跑約1 百公尺,仍被警方逮捕,警方並扣得 上開鑰匙1 支。
(二)案經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