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632號
MLDM,98,易,632,2009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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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929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鳥網壹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5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4年12月19日確定。②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15日以94年度易字第86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95年12月14日確定。③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6日以95年度易字 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確定。嗣上開①②③案 件,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 年5 月確定,於97年3 月2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因無工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 98 年3月19日左右起,至同年月20日止,在苗栗縣三義鄉 西湖村八櫃山區(客語俗稱:大懸崖山區),架起約15公 尺長之鳥網,竊取如附表所示庚○○等人所放飛之賽鴿, 於竊得各該賽鴿後,依所竊得賽鴿腳環上留下之鴿主聯絡 電話,以向不知情之范裕昌所借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鴿主聯絡,在電話中向被害人庚○○等人恐嚇稱: 需依其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贖金,在中山高速公路苗栗 交流道或三義交流道附近交付贖金,否則將殺害賽鴿等語 ,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均因此心生畏懼,其中如附表 編號1 、3 、4 、5 、6 、7 所示之被害人,均依其指示 交付贖金取回賽鴿,另如附表編號2 、8 號所示之被害人 ,因希望以匯款方式交易遭拒,未依指示前往交付贖款, 其賽鴿亦未飛回,致甲○○恐嚇取財未遂。嗣苗栗縣警察 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8 年7 月22日下午5 時許,至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6 鄰二十份19 3 號甲○○住處搜索,先扣得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 支,再於翌日(即23日)上午11時許,在大懸崖山區, 扣得上開鳥網1 件。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二)被害人之陳述:
(1)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27頁至第28 頁)。
(2)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 頁)。
(3)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31頁至第32 頁)。
(4)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33頁至第35 頁)。
(5)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36頁至第37 頁)。
(6)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38頁至第39 頁)。
(7)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40頁至第41 頁)。
(8)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陳述(參見偵查卷第42頁至第43 頁)。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參見偵查卷第58頁至第92頁)。(四)架設鳥網之現場照片5 張(參見偵查卷第99頁至第101 頁 )。
(五)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鳥網1件。(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
被告甲○○於附表編號1 至8 所為之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甲○○於附表編號1 、 3 、4 、5 、6 、7 所為之恐嚇取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 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甲○○於附表編號2 、8 所 為之恐嚇取財未得手行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甲○○於附表編號2 、8 所犯之 恐嚇取財未得手,係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查被告甲○○有犯罪事實欄之前科紀錄,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甲○○於附表編號2 、8 所犯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依 法應先加後減。被告甲○○先後8 次竊盜,6 次恐嚇取財既



遂,2 次恐嚇取財未遂,或因其所侵害之被害人及法益均有 不同,或因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有多 次犯罪之前科紀錄,足見其人素行不佳,以其年富力壯,不 思尋找正當工作,賺錢養家,反好逸惡勞,一再以竊鴿勒贖 手段,牟取不法所得,不僅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害人數眾多 ,所竊取之鴿子不乏名貴之賽鴿,理應重罰,惟念其犯後能 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鳥網 1 件,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竊鴿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1 支,雖係供被告甲○○恐嚇取財之用 ,惟因非被告甲○○所有,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 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 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 ,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 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 條之修正立 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 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 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被害人 │被竊│勒贖金額│所判處之主刑及從刑 │
│ │ │ │ │鴿數│新台幣 │ │
├──┼─────┼──────┼────┼──┼────┼─────────────┤
│ 1. │ 98.3.20 │三義鄉西湖村│ 庚○○ │3隻 │ 5000元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 │八櫃山區 │ │ │ │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
│ │ │ │ │ │ │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 │98.3.20 │ 同上地點 │ 戊○○ │1隻 │ 未遂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
│ │ │ │ │ │ │沒收。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3. │98.3.20 │ 同上地點 │ 丙○○ │1隻 │ 1500元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
│ │ │ │ │ │ │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4. │98.3.20 │ 同上地點 │ 乙○○ │2隻 │ 3600元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
│ │ │ │ │ │ │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5. │98.3.20 │ 同上地點 │ 辛○○ │1隻 │ 1500元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
│ │ │ │ │ │ │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6. │98.3.20 │ 同上地點 │ 己○○ │1隻 │ 1500元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
│ │ │ │ │ │ │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7. │98.3.20 │ 同上地點 │ 壬○○ │1隻 │ 1500元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
│ │ │ │ │ │ │沒收。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8. │98.3.20 │ 同上地點 │ 丁○○ │1隻 │ 未遂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扣案之鳥網壹件│
│ │ │ │ │ │ │沒收。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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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