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714號
MLDM,96,訴,714,2009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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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生前住彰化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846、10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8 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附 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既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此部分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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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