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字,88年度,121號
TPHV,88,重上更,121,2002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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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巫恒昭
   複 代理人  閻冀民
右當事人間返還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巫恒昭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 ,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
本件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裁判前,變更為巫恒昭,因被上訴人委任有訴 訟代理人,訴訟程序雖未當然停止,惟於本院裁判後,訴訟程序仍應予停止,爰依 職權命巫恒昭承受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鄭 傑 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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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