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1年度,31號
TPHM,91,重附民上,31,200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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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萬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枝萬
  被上訴 人 賀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紀顏麗玲
  被 上訴 人 紀國揚
        王麗玲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專利法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
民字第一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陳述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或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 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之判 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上訴人之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廿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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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