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33號
原 告 富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繁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6,92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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