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蔡信泰律師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 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 75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起民事訴 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原 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 決駁回之。」、「當事人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 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 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 以判決駁回之。而此項當事人適格之欠缺,縱令可以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9條之規定,法院未定期命其補正,亦不 得指為違法。」,亦據司法院著有院字第2351號解釋及最高 法院著有29年抗字第347號判例可資參照(另參照最高法院8 0 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裁意旨)。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 第1151條所明定。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 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 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59 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母翁薛鳳於民國57年 3月間與被告之 母柯曾鶯共同出資購買坐落臺南縣仁德鄉○○段94-6、110- 2、94-12、94-48地號四筆農地,重劃後則為太新段940、94 1、942、943地號土地。當時法律規定,非自耕農者, 不得 購買農地及過戶登記,因被告之母具有自耕農身分,原告之 母乃將其購買上述四筆農地登記在被告之母名下,並言明農 地開放可由無自耕農資格者購買後,始將原告之母購買四筆 農地部分返還予原告之母名下。惟原告之母已於85年10月24
日死亡,未能於89年 l月26日土地法刪除第30條規定後取得 上開土地所有權2分之1。嗣原告發見此事實,乃於91年4月9 日前往被告之母柯曾鶯住處找柯曾鶯補寫當時三人柯王鑠瀾 、柯曾鶯、翁薛鳳共同出資合買上開四筆農地之土地契約書 ,以證明翁薛鳳持有上開農地之4分之1權利。本件原告基於 法律已刪除購買農地之限制及柯曾鶯於98年 5月間死亡而要 求返還應有部分農地。並聲明:被告應將其公同共有坐落臺 南縣仁德鄉○○段940、941、942、943地號等四筆土地面積 各2分之1返還原告及共有人翁綵鳳。
三、經查:坐落臺南縣仁德鄉○○段940、941、942、943地號土 地目前登記為訴外人柯王鑠瀾、柯曾鶯所共有,渠等應有部 分均為1/2等情, 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本院98年度補字第284號卷第7頁至第14頁)。至於訴外人 柯曾鶯已於98年5月5日死亡,亦據原告陳明在卷(上開補字 卷第 5頁),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足憑。而 訴外人柯曾鶯死亡後,除有被告乙○○、丙○○為繼承人外 ,尚有訴外人柯文淞、柯美琴、柯美玲、柯芳瑞、柯芳圓為 其繼承人等情,亦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被告所提出之繼承 系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函、遺產 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按(本審卷第13頁至第21頁),自均堪 信為真實。則坐落臺南縣仁德鄉○○段940、941、942、943 地號等四筆土地,被告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自不得為處分行為,乃原告訴之聲明僅謂:「被告 應將其公同共有坐落臺南縣仁德鄉○○段940、941、942、9 43地號等四筆土地面積各2分之1返還原告及共有人翁綵鳳。 」等語,是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已顯無理由,要屬當 然。況前揭土地之原所有人柯曾鶯死亡後,除有被告乙○○ 、丙○○為繼承人外,尚有訴外人柯文淞、柯美琴、柯美玲 、柯芳瑞、柯芳圓為其繼承人等情,有如前述。是前揭繼承 人對於上開土地為公同共有。故原告請求對公同共有之上開 土地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 。乃原告未將其餘繼承人列為被告,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揆 之前揭說明,亦屬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自無庸疑。 從而,本件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起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