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86號
TNDV,98,補,386,2009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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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14,23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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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