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74號
TNDV,98,補,374,2009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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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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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