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