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甲○○○○○○○○○○、李
芃潔即丙○○之繼承人、李芷玗即丙○○之繼承人、李岳霖即丙
○○之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丙
○○之遺產管理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 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7年4月 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金及 利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丙○○ (已歿)、甲○○○○○○○○ ○○、李芃潔即丙○○之繼承人、李芷玗即丙○○之繼承人 、李岳霖即丙○○之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事處臺南分處即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經本院於98年7月10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補相 對人國有財產局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②釋明 王錦美等四人 (即丙○○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之依據 (渠等 均已拋棄繼承)。③補長短樹段2245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 本。④釋明債務人丙○○至今尚欠45萬元之依據 (所提本票 影本僅35萬元)。⑤釋明債務人丙○○自何時起即未繳納本 息。⑥釋明所提本票影本與本件之關連 (該本票為97年7月 16日簽發,然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件係擔保97年4月14 日所成立之消費借貸)。⑦補債務人丙○○之除戶謄本及繼 承系統表。⑧補相對人甲○○○○○○○○○○、李芃潔即 丙○○之繼承人、李芷玗即丙○○之繼承人、李岳霖即丙○ ○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 於98年7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