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甲○○
0巷1
相 對 人 黃陳滿即乙○○之繼
相 對 人 黃淑鈴即乙○○之繼
相 對 人 黃豐銘即乙○○之繼
相 對 人 黃豐毅即乙○○之繼
60號
相 對 人 黃珮瑩即乙○○之繼
弄6號
相 對 人 嘉君即乙○○之繼
0巷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 4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 付,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5,000,000元, 又第三人乙○○於98年1月27日死亡,由相對人黃陳滿、黃 淑鈴、黃豐銘、黃豐毅、黃珮瑩、 嘉君於98年6月6日繼承 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並登記為其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 本2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98 年度繼字第1050號)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單影本 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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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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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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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安定鄉 │六塊寮│1031-10 │田│1421.00 │全部│
├──┴───┴────┴───┴────┴─┴────┴──┤
│ 嘉君、黃陳滿、黃淑鈴、黃豐銘、黃豐毅、黃珮瑩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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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7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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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範│
│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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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8│台南縣安定鄉│台南縣安│1層樓房 │16│16│平│全│
│ │-1│中沙村中崙路│定鄉六塊│磚造 │5.│5.│方│ │
│ │ │33號 │寮1031-1│ │85│85│公│ │
│ │ │ │0地號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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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8│台南縣安定鄉│台南縣安│1層樓房 │20│20│平│全│
│ │-2│中沙村中崙路│定鄉六塊│磚造 │5.│5.│方│ │
│ │ │33號 │寮1031-1│ │06│06│公│ │
│ │ │ │0地號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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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君、黃陳滿、黃淑鈴、黃豐銘、黃豐毅、黃珮瑩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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