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362號
TNDV,98,司催,362,2009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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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 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 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 於民國98年7月8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 釋明聲請之支票票面記載之發票日是否確為98年6月31日? (因6月並無31日),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7月10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 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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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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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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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榮和│華南商業銀行│98年6月31日 │20,000元 │AD0000000 │
│ │ │安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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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