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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8339號
TNDV,98,司促,28339,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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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339號
債 權 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甲○○戶籍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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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