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
債 權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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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 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98年9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釋明請求票款係對公 司或個人請求,惟債權人於98年9月8日提出之補正狀,陳稱 係對債務人甲○○個人請求票款,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 由單觀之,該支票之發票人為德貿實業有限公司,甲○○僅 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故債權人 請求甲○○個人負清償責任,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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