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0177號
TNDV,98,司促,20177,2009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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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177號
債 權 人 乙○○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李芃潔即丙○○之繼承人
李芷玗即丙○○之繼承人、李岳霖即丙○○之繼承人、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丙○○之遺產管理人、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李芃潔即丙○○之繼承人李芷玗即丙○○之繼承人、李岳霖即丙○○之繼承人、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丙○○之遺產管 理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98年7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請求年 息6%之依據②釋明向丙○○及其繼承人請求之依據(均已拋 棄繼承)③補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21號裁定之確定證明書④ 釋明請求金額多少(聲明事項不准空白)⑤補債務人李芃潔 即丙○○之繼承人李芷玗即丙○○之繼承人、李岳霖即丙 ○○之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即丙○○之遺產管理人甲○○○○○○○○○○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⑥補債務人國有財產局台南分處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7月8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 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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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