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21號
TNDV,97,訴,1521,2009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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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1號
上 訴 人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
年訴字第152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9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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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