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宏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承育間因本院民國96年度建字第30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 萬7,7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 萬4,5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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