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陳承育即高藝工程行
1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96年
度建字第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
5,4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111 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利益為203 萬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794 元,共計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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