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503號
TPDV,98,除,1503,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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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葉萬順即順發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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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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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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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禹印刷品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世│98年4月24日 │31,300元 │AQ0000000 │
│ │ │貿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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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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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禹印刷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