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60號
TPDV,98,重訴,260,2009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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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台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 順律師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46號2樓」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區○○○路○段46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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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