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台灣特亦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各債權人、債務人名稱、地址 )。
二、本件聲請和解之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 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另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 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明文;而依破產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之聲請和解屬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未據提出債務人清冊( 依聲請理由所載,聲請人有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情形),另債 權人清冊未詳列各債權人名稱、地址,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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