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8年度,4號
TPDV,98,海商,4,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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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正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揚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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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