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物價調整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46號
TPDV,98,建,46,2009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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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
度建字第46號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柒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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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