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1065號
TPDV,98,審重訴,1065,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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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65號
  原   告 全日本空輸株式會社(All Nippon Airways C
        o., Ltd.)
              t
  法定代理人 甲○○○Mi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許智婷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時民國97 年6月份中央銀行
  日幣結帳價格表計算為新台幣(下同)28,799,519元(計算
  式:¥100,874,584×0.2853=28,779,519 ,元以下四捨五
  入),扣除先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264,2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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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