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65號
原 告 全日本空輸株式會社(All Nippon Airways C
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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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Mi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許智婷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時民國97 年6月份中央銀行
日幣結帳價格表計算為新台幣(下同)28,799,519元(計算
式:¥100,874,584×0.2853=28,779,519 ,元以下四捨五
入),扣除先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264,2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
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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