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419號
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科產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零玖萬捌仟
陸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壹仟零玖拾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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