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5419號
TPDV,98,審訴,5419,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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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419號
原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科產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零玖萬捌仟
   陸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壹仟零玖拾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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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